惜缘 发表于 2013-7-10 14:53:55

自由裁量不再“一言堂”——天津宝坻工商案件自由裁量商议会侧记

自由裁量不再“一言堂”
——天津宝坻工商案件自由裁量商议会侧记
2013-07-10 11:32
    行政执法案件自由裁量权尺度如何把握得更准确?由谁掌握?天津市工商局宝坻分局在审理涉及民生的热点案件时,把社会各界代表请来,共同商议自由裁量的尺度。6月23日下午3时,在宝坻工商分局的会议室,醒目的“案件自由裁量商议会”红色条幅下,端坐着工商办案人员和来自企业、社区的群众代表。
    “今天把大家请来,主要围绕一起案件的自由裁量问题,听取大家的意见。”主持此次会议的宝坻工商分局副局长陈立志开门见山地说。他的话音刚落,投影仪就把画面投到银幕上。在场的群众代表和办案人员一起,全神贯注地观看画面中有关案情介绍、案件性质、处罚依据、自由裁量等内容。

    “工商部门在执法检查的时候,发现这起商品房买卖合同违法案件。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工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可对当事人分别作出警告和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银幕上的这些文字吸引了在场的所有人。

    随着银幕上出现这些文字,工商办案人员在一旁补充说明:“本案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之初,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条款中提前列出了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剥夺买受人应当享有的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构成合同违法行为。但是案发时,当事人尚未售出商品房,没有违法所得,且能接受批评,积极删除违法合同条款。因此,分局拟在‘一万元以下’的自由裁量范围内,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

    接过办案人员的话头,陈立志说:“根据以上案情,请各位群众代表谈谈自己的看法。”

    群众代表王先生先开了口:“我认为工商部门对当事人的处罚有点偏轻。”

    王先生刚一开口,另一名群众代表徐先生就抢过话头:“虽然商品房还没有售出,但当事人已经在合同的补充条款中写上了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这本身就存在主观故意的因素。”

    “现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很多,老百姓很受伤。对这类案件的当事人,执法部门就得从重处罚。”群众代表吴先生显然有些激动。他稍稍平静了一会儿,接着说:“老百姓手里的钱来之不易啊。谁拿老百姓不当回事儿,就得付出沉重代价,不能从轻处罚!”

    “工商部门在对这起案件的定性和自由裁量的运用上,体现了人性化。若从重处罚,能够更好地对全社会发挥警示作用。”群众代表孟先生说。

    一个多小时后,这次商议会结束了。群众代表离开会场后,宝坻工商分局召开了这起案件的评审会。评审会采纳了群众代表的意见,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与群众商议确定自由裁量标准的做法,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法律立法的宗旨,不但使案件当事人受到教育,也提高了办案的公信力,降低了发生人情案和不廉行为的风险系数。”宝坻工商分局相关负责人说。

    □孙海峰

曾经纯真 发表于 2013-7-10 22: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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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武术的流氓 发表于 2013-7-10 22: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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