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1)非农业户口居民审批二胎条件: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
(五)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
(七)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农业户口居民审批二胎条件:
(一)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
(四)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2)依照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以夫妻双方名义通过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符合本条例第一款(一)项和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残疾医学鉴定。
(3)符合本条例规定,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与生育第一个子女间隔四年以上,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
(二)再婚夫妻女方系初育者;
(三)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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